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碑行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委托代理人阎玉安,男。委托代理人贺婧,女。被执行人陕西东正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北段14号省体育场陕西国际展览中心主馆一层展馆D12号。法定代表人薛世东。2012年5月29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碑人社罚字(2011)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2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碑人社罚字(2011)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1)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东正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德清
审 判 员 杨淑香
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洁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