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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1681号

韩美与天津市海河一号娱乐城,谢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美,天津市海河一号娱乐城,谢计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韩美,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代理人马俊峰,男,185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海河一号娱乐城,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古文化街文化小城C座7号楼。法定代表人谢春江,董事长。被告谢计生,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监狱一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美与被告天津市海河一号娱乐城、谢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骁骁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