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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001-1号

时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时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时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时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2011年10月1日前孩子抚育费7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已将案件款7000元交付法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灞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调解书中2011年10月1日前孩子抚育费7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