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时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时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2011年10月1日前孩子抚育费7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已将案件款7000元交付法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灞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调解书中2011年10月1日前孩子抚育费7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