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577号原告李嫏。委托代理人王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于胜利,该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于宁,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高建荣,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嫏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原告李嫏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子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98元。
审 判 长 王晓华
代理
审判员 肖维超
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沙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