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张万成等23名农民工。诉讼代表人张万成。诉讼代表人耿广辉。被告李占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成等23名农民工与被告李占营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诉讼代表人张万成、耿广辉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占营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诉讼代表人张万成、耿广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占营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谷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