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0319号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董事长。被告李金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人武长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