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商初字第330号原告山东星宝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沂南县金汇电子印刷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宝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波诉被告沂南县金汇电子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及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在兴
人民陪审员王佃升
人民陪审员杨士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艳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