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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社刑初字第00090-1号

王俊英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王俊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社刑初字第0009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英,女,33岁。因涉嫌故意伤害,2012年4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2年4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张建玺

审判员  康运生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宗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