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社刑初字第0009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英,女,33岁。因涉嫌故意伤害,2012年4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2年4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张建玺
审判员 康运生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宗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