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703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吴某,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温爱民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维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