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石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邹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某工商银行账户存款58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继泉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祥东 搜索“”
李某与石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石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邹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某工商银行账户存款58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继泉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祥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