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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执字第480号

李某与石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石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邹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某工商银行账户存款58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继泉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祥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