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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初字第01091号

陈某某诉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佩佩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