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佩佩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
陈某某诉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佩佩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