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执恢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海,男,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被执行人陈浩晖,男,汉族,化州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化州市人民法院(2004)化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浩晖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陈浩晖仍拒不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浩晖位于化州市***路*横巷*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4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陈浩晖位于化州市***路*横巷*号的房地产*幢(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44***号)以清偿债务。
二、被执行人陈浩晖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陈浩晖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浩晖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昭光
审判员 黄 斌
审判员 潘洪辉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