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83号
原告:马华生,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马红苗(系原告马华生的妻子),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被告:张城杭,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被告:陆群明,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华生与被告张城杭、陆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华生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华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华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华生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琪琦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