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商初字第9号原告朱效清,男,汉族,农民。被告郓城县昕锋车料(菏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孟,董事长。被告李鲁源,男,汉族,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务清(特别授权代理),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效清与被告郓城县昕锋车料(菏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效清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朱效清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效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效清负担。
审判长 高天增
审判员 李光军
审判员 梁尔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