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郓商初字第9号

朱效清与郓城县昕锋车料(菏泽)有限公司、李鲁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效清,郓城县昕锋车料(菏泽)有限公司,李鲁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商初字第9号原告朱效清,男,汉族,农民。被告郓城县昕锋车料(菏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孟,董事长。被告李鲁源,男,汉族,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务清(特别授权代理),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效清与被告郓城县昕锋车料(菏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效清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朱效清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效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效清负担。

审判长  高天增

审判员  李光军

审判员  梁尔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