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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1013号

李明早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张家西城北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明早,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张家西城北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李明早。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张家西城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张家西城北村。法定代表人张忠凯,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早与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张家西城北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早以被告欠款已给付为由于2012年6月29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斐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