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丰行初字第47号起诉人马维兰,农民。2012年6月25日,起诉人马维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人民政府和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浭阳街道赵庄村村委会,要求确认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人民政府和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浭阳街道赵庄村村委会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确认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人民政府和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浭阳街道赵庄村村��会强拆起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人民政府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丰润区浭阳街道赵庄村村委会系村民自治组织,不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不属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故二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剑锋
审判员 关 微
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