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9号
原告:惠州市大亚湾**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住深圳市福田。
委托代理人: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大亚湾**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惠州市大亚湾**涂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大亚湾**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 会 东
审 判 员 ��周勇
代理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连 楚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