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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刑执字第482号

罪犯崔洪文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崔洪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执字第482号罪犯崔洪文,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黑龙江省鹤岗市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崔洪文因犯介绍卖淫罪经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于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以(2008)原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崔洪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七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洪文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平

代理

审判员  张树苗

代理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