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古蔺民初字第1728号

刘大邦与刘世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大邦,刘世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刘大邦,男,生于1966年2月12日,汉族,农民。被告刘世福,男,生于1970年4月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邦诉被告刘世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邦于2012年6月29日以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邦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梅廷聪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蒲 娟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