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丁茂社,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西安银河电力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丁茂社依据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案字(2011)0018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西安银河电力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16854.22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银河电力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称:其于2012年4月20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该裁定应当视为已被撤销。后经本院与申请人核实该案确已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案字(2011)0018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延生
审 判 员 贾虎平
代理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