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874号原告田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其余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