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25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双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