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120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该联社员工。被告冯鹏程,男,1954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鹏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