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880号
原告:高海升。
被告:胡善才。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升诉被告胡善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海升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海升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海升负担。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