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679号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男。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469元,减半收取1234.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尹旭鹏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俱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