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民初字第548号

张菊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诸孟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菊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诸孟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548号

原告:张菊娥,

委托代理人:王开封,系原告儿子。

委托代理人:龚申华,系原告姐夫。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代表人:胡静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诸孟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菊娥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诸孟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诸孟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菊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徐文源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茅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