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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三初字第197号

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三初字第197号原告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云,董事长。被告王兰,女,汉族,现住冀州市迎宾大街东门市(迅达辉煌)。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薄彦光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会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