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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159号

某信用社与张某、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信用合作联社,白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被执行人白某、张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25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本院再不予执行,执行费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定平

审 判 员  万 林

代理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