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崔海年,农民。被告涉县文教体局思政体卫科。负责人江荣平。被告涉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樊三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常锡太。
原告崔海年与被告涉县文教体局思政体卫科、涉县教育体育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海年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海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付堂
审 判 员 李秀红
人民陪审员 刘志方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