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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614号

原告崔海年与被告涉县文教体局思政体卫科、涉县教育体育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海年,涉县文教体局思政体卫科,涉县教育体育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崔海年,农民。被告涉县文教体局思政体卫科。负责人江荣平。被告涉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樊三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常锡太。

原告崔海年与被告涉县文教体局思政体卫科、涉县教育体育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海年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海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付堂

审 判 员  李秀红

人民陪审员  刘志方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