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执字第4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邹静,行长。被执行人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业主罗治中(又名罗志中)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现被执行人长宁县蜀南竹海忘忧宾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子强

审判员  周映连

审判员  灌晓华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