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134号
原告:蒋玉门。
被告:王振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门与被告王振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任高翔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
蒋玉门与王振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134号
原告:蒋玉门。
被告:王振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门与被告王振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任高翔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