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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132号

周光清与刘先进、蔡启富人身损害赔偿给付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光清,刘先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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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周光清,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刘先进,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执行人 蔡启富,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执行周光清与刘先进、蔡启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刘先进、蔡启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先进、蔡启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映连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