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未民二初字第00351号 原告张军相,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房水侠,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永强,男,1972年6月1日出生。 原告罗仕明,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 原告王长斌,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奋斗,男,西安市司法局干部。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卫红,女,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海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中站**。注册号610132100000141。 法定代表人陈秦,董事长。 第三人陈秦,男,汉族,1956年11月28日出生。 第三人蔡永军,女,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 第三人王娟,女,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相、房水侠、李永强、罗仕明、王长斌与被告陕西海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秦、蔡永军、王娟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相、房水侠、李永强、罗仕明、王长斌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相、房水侠、李永强、罗仕明、王长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其余5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王允之
代理
审判员 张 彦
代理
审判员 逯 涛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邢大鹏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邢大鹏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