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执复字第2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维珍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芸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在复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参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金龙
代理
审判员 范向阳
代理
审判员 黄文艺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