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145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
法定代表人:魏重广,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人民路83号。(原六安市劳联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志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1577号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财产状况不明,在协助单位扣留的工程款暂时无法结算,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裕执字第1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继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先悦
审判员 郑东波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