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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145号

六安市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六安市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145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

法定代表人:魏重广,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人民路83号。(原六安市劳联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志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1577号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财产状况不明,在协助单位扣留的工程款暂时无法结算,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裕执字第1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继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先悦

审判员  郑东波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