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671号原告荔浦科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法定代表人潘礼科。被告钟声福。被告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荔浦科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声福、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荔浦科美饲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荔浦科美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财产保全费235元,以上合计403元,由原告荔浦科美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莫德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