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鸠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119661107338x,住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三友行政村联合自然村64号。被执行人刘光燕,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1198205202851,住芜湖县横岗镇成村行政村西村自然村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鸠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光燕银行存款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云茂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