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樊学盈,男。被告樊武生,男。委托代理人梁玉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学盈与被告樊武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学盈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学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学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学盈负担。助理
审判员 张世强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
樊学盈与樊武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樊学盈,男。被告樊武生,男。委托代理人梁玉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学盈与被告樊武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学盈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学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学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学盈负担。助理
审判员 张世强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