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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商终字第762号

王小青与余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小青,余丽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7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青。

委托代理人:潘宁。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丽君。

委托代理人:郑金龙。

委托代理人:叶婷婷。

上诉人王小青为与被上诉人余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小青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小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小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计1030元,由上诉人王小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汤 泉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旭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