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7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青。
委托代理人:潘宁。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丽君。
委托代理人:郑金龙。
委托代理人:叶婷婷。
上诉人王小青为与被上诉人余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小青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小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小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计1030元,由上诉人王小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汤 泉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旭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