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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512号

孙辉与杜争争、尹奉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辉,杜争争,尹奉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512号

原告:孙辉(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502091411),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杜争争(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04236919),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尹奉君(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309186911),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48476-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恒山518号5楼。代表人:曹朝辉,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康,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辉与被告杜争争、尹奉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龙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孙辉与被告杜争争、尹奉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冰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贝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