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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民初字第156号

李某甲、李某乙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李某甲,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乙,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某甲之父)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段荣华,民权县148法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江

审 判 员  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玉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