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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二初字00511号

原告蒲城县亚光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伟、张创世、韩清果、王华、沈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城县亚光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李伟,张创世,韩清果,王华,沈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00511号原告蒲城县亚光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浦城县兴镇。法定代表人曹光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优阳、陈永刚,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被告张创世,男。被告韩清果,女。被告王华,男。被告沈钊,男。

原告蒲城县亚光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伟、张创世、韩清果、王华、沈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2年元月8日,原告蒲城县亚光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佳益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烟花爆竹销售合同,西安佳益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元月12日登记成立,本案原告蒲城县亚光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伟、张创世、韩清果、王华、沈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本案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蒲城县亚光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玮

审 判 员  王钰

代理

审判员  姚洁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