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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33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支行与张娥、李中俭、孙继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支行,张娥,李中俭,孙继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339号(2012)磐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支行。负责人王井洲,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明来,男。被告张娥,女。被告李中俭,男。被告孙继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支行诉被告张娥、李中俭、孙继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原告承担200.00元,退回原告800.00元。

审判员  金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