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花民一初字第00571号
原告:梁昌,男。
原告:孙娟,女。
委托代理人:申见。
委托代理人:田家森,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东幸,男。
委托代理人:谷德臣,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翠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昌、孙娟与被告陆东幸、李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陆东幸、李翠兰已就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向马鞍山仲裁委申请仲裁,且马鞍山仲裁委已受理该案,鉴于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郭庆
人民陪审员 张俊
人民陪审员 陶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