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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705号

沈伟明与贺爱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伟明,贺爱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705号

原告:沈伟明(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630816181X),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贺爱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507243128),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伟明与被告贺爱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伟明撤回对被告贺爱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伟明负担。

审 判 员 方指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毛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