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93号原告王建军。被告张英英。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张英英、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军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左立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