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821号原告张某。被告朱某,职、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6月2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 朱建海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柴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