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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岐民一初字第00215号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0021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红社

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

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