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0021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红社
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
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