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负责人胡佑刚,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汉芳,男,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攀,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第六村民小组与被告胡汉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第六村民小组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第六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第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第六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张孝安
审 判 员 牛富玲
代理
审判员 刘 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