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三初字第355号原告河北亚华胶辊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被告韩守斌,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昆仑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亚华胶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守斌合伙协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亚华胶辊集团有限公司于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亚华胶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河北亚华胶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薄彦光
审判员 邢新同陪审员 张秋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会林